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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实务解析
发布时间:2023-05-31 08:52
公司内部管理发生严重障碍,运行机制失灵,股东能否要求解散公司?
 
作者:王会军
《案例研究与实务解析》

公司内部管理发生严重障碍,运行机制失灵,但公司经营未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不能要求解散公司。
一、案情简介
2012年年底,王某与张某共同成立了某有限公司,出资总额50万元,王某持70%股权,张某持30%股权,实际上50万元是王某一人所出,张某只是名义股东。自公司成立至2017年4月,张某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也没有参加股东会,更没有对公司经营决策事项进行过任何表决,当然,也没有分过红。张某以自己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持续二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会,自己没有实体权利,也没有分过红,公司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障碍,公司陷入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2017年6月26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17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判决某有限公司解散。该有限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裁判观点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除资合性特征之外,还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通常既是公司的投资者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是公司经营的重要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产生以来,为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公司运行始终体现资本民主的“股份多数决”原则。当股东之间丧失彼此间的信任发生公司僵局时,一方股东存在着事实上强制和严重不公平,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基于投资股份所享有的合法经营管理权利。而本案中二个股东之间长期冲突,矛盾不可调和,内部管理机制存在严重障碍,导致长期不能召开股东会,也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公司陷入僵局,法院认为此种僵局足以导致公司解散,故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陕0117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解散。
(二)终审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该规定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标准,也是公司解散诉讼的实体裁判标准。该司法解释对公司出现了三种机构运行困境时,都规定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条件,也就是说,公司出现了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作出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会解决三种状况时,只有同时发生“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才符合解散的条件。结合本案,某有限公司目前并未发生经营严重困难之情况,且能持续正常经营,与上述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条件并不相符。综上,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不能支持。一审法院以某有限公司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且无法做出任何决议,认定该公司出现僵局情形足以导致公司解散不当,应予纠正。遂以(2017)陕01民终10818号民事判决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7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驳回解散公司的请求。
三、办案思路
(一)检索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判断一审判决公司解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是公司经营的重要基础,张某与王某二个股东之间长期冲突,矛盾不可调和,内部管理机制存在严重障碍,导致长期不能召开股东会,也不能作出有效决议,股东之间丧失彼此间的信任而发生公司僵局,此种僵局足以导致公司解散。
经阅卷、收集证据、综合分析,我们认为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是有矛盾,长期不能召开股东会,也不能作出有效决议,但此种境况不影响公司的经营,不足以导致公司陷入司法解散的僵局,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主体是本公司股东,且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理由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结合本案,张某为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且占公司股权的30%,具有提起公司解散的主体资格。经现场调查,发现公司持续正常经营,并未发生经营严重困难之情况,不具备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再者,张某也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解决矛盾,而是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穷尽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该条司法解释规定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具体情形。只有同时具备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两个条件,公司才能依法解散。本案中,某有限公司虽然连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但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
(二)努力搜集公司经营未发生严重困难的证据,用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未同时发生严重困难。
1、庭审前,我们去某有限公司实地调查,发现工作人员在忙碌,不停地在分拣快件,用手机拍摄了某有限公司正常经营的照片。之后,去该有限公司会计处,调查公司财务状况,收集了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缴纳情况的证据。
2、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了某有限公司2016年四个季度及2017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新证据,用以证明某有限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未发生严重困难。
3、庭后,又向法官补交了盖有西安市高陵区国税局印章的纳税申报表原件,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更加有力的证明公司经营没有发生严重困难,不符合公司解散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之情形。
综上所述,某有限公司不具备解散的法定条件,所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四、实务指引
判断一公司是否应当解散关键要认定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其侧重点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否因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一方股东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具体可结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监事会运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即使出现经营性亏损或其他困难,只要其内部自治机制还未失灵,就应当最大限度发挥其功能并维持其存在。
公司亏损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公司亏损并不能当然构成公司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指因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失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加会议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这种状态需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应当解散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才符合公司解散的要求。不是仅出现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情形就可以解散公司,而是要同时具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一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除资合性特征之外,还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通常既是公司的投资者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是公司经营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产生以来,为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公司运行始终体现资本民主的“股份多数决”原则。当股东之间丧失彼此间的信任发生公司僵局时,一方股东存在着事实上强制和严重不公平,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基于投资股份所享有的合法经营管理权利。对公司是否已丧失“人合性”,是否应当解散应综合判断。股东之间的矛盾首先是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为维护商业经营的稳定和安全,不能仅因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就将公司解散,更不能因为一个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矛盾而解散公司,只有达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方可解散,否则会对社会经济尤其是公司经营所涉及的其他社会关系造成损害和不稳定。
总之,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需要综合考虑公司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的矛盾是否不可调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运行机制是否失灵,公司能否持续经营,公司是否陷入僵局等因素,不能简单的以公司盈亏为判断标准。